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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更新時間:2013-06-04 09:10: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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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濟法》第六章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二、增值稅的類型

生產型增值稅 

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 

允許在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折舊部分所含稅款的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除扣除中間產品已納稅款,對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允許一次性地從當期銷項稅額中全部扣除,從而使納稅人用于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負擔增值稅。
以銷售收入總額減去所購中間產品價值與固定資產投資額后的余額為稅基!

  我國原來開征的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費型增值稅。

  三、我國增值稅的歷史沿革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

  四、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即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稅基列舉法

  (二)稅基相減法

  (三)購進扣稅法

  購進扣稅法,又稱進項稅額扣除法、稅額扣減法,簡稱扣稅法。其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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