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所有權)
更新時間:2025-01-26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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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善意取得所有權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督洕ā冯y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60 動產物權的變動★★★
1.基于法律行為而引發(fā)的物權變動 |
現(xiàn)實交付 | 當事人雙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讓人將出讓之物實際交受讓人占有 | |
觀念交付 |
簡易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
指示交付 |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 ||
占有改定 |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
2.非基于法律行為引發(fā)的物權變動 | 除了與不動產物權變動一樣外,還包括: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fā)現(xiàn)、添附、先占 |
考點61 所有權的概念、特征、權能★
概念 | 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 |
特征 | 1.全面支配性 2.統(tǒng)一性(整體性) 3.恒久性 4.彈力性 |
|
權能 | 積極權能 | 占有(實際控制)、使用、收益、處分 |
消極權能 | 排除他人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 |
考點62 善意取得所有權★★★
基本規(guī)定 | 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2.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stro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善意取得一般構成要件 | 1.須讓與人無權處分 2.須受讓人自無處分權人取得占有或接受移轉登記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strong>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 3.須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4.須受讓人為善意 |
法律效果 | 1.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 2.原所有權人可向讓與人主張損害賠償 善意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
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1.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2.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3.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附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4.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要件 遺失物被無權處分的,受讓人能否主張善意取得,除了須滿足善意取得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一個特別要件,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未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
考點63 拾得遺失物★★★
對象 | 具體規(guī)定 |
拾得人 |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公告期為1年。 (3)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
遺失物主 | (1)享有返還請求權: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買受人之日起2年內,從買受人處索回(一般無償,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遺失物主應支付相應的價款)。 (2)享有賠償請求權:直接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
考點64 添附★
分類 | 內容 |
附合 | 1.不同所有權人的物結合而成。 2.難以分割(可識別) 3.如,錯用他人油漆粉刷桌子等 |
混合 | 1.不同所有權人的動產混雜合并,不能識別 2.如,把別人咖啡放在自己的奶里 |
加工 | 1.在他人的物上進行勞作或改造,使價值更高 2.如,雕刻他人木材為木雕作品、在他人畫布上作畫 |
考點65 共有★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共有物的管理 | (1)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其份額負擔 |
(1)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與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共同負擔 |
共有物的處分 | (1)對于各自的份額,自由轉讓。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 (2)整體處分時,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
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
共有物的分割 |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 | 原則上不可以,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
外部關系 | 連帶債權,連帶債務(對內按份,除非有約定) | 連帶債權、連帶債務(對內連帶,除非有約定) |
考點66 用益物權★★★
概念 | 1.是指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以占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限制物權 2.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
特征 | 1.用益物權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2.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有期限物權 3.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其標的物只限于不動產或土地或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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