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債務重組方式知識點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整理發(fā)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債務重組方式知識點”,將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涉及到的相關知識點“第十二章債務重組方式”進行講解,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打好基礎提高學習效率,特提供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會涉及的考點,現(xiàn)整理如下,供中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會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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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方式
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會計準則中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征。
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xiàn)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
以資產清償債務,是指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2.將債務轉為資本
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券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方式。其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等。債務人根據(jù)轉換協(xié)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為資本,不能作為本章所指的債務重組。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在內的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減少或免去債務利息、延長償還期限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重組中涉及的金融負債和金融資產只有在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的金融負債和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才能終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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