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精講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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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2)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 要約撤回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 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 承諾的期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 承諾的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 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 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 要約內容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未反對的,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 格式條款
(1)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 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1)當事人有過錯;2)有損害后果的發(fā)生;3)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主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下列情形合同有效:1)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2)純獲利益的合同;3)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在1個月內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1)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2)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3)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該代表行為有效。
4)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一般無效,但經權利人追認的或取得處分權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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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4.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是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已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應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處理: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2)賠償損失;3)歸還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
1.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2.一般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價格調整:《合同法》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合同的轉讓和變更: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2)債務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五)合同的終止
1.終止條件: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7)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2.合同的解除:1)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條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標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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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約責任
1.特點: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2.承擔方式:1)繼續(xù)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違約金;5)定金(給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一方違約,對方可任選。)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解決方式: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調解:1)民間調解;2)仲裁機構調解;3)法庭調解;仲裁:只能在仲裁和訴訟兩者選一
價格法
1.政府定價的商品:①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定價依據: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qū)差價和季節(jié)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建筑法
(一) 建筑許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不用領取許可證。
(1) 申領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guī)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 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fā)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fā)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fā)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xù)。
(二)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fā)包: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fā)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監(jiān)理:工程監(jiān)理人員發(fā)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yè)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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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3.工程監(jiān)理:實行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進行監(jiān)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jiān)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jiān)理。
4.工程施工
(1)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2)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3)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5.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施工單位還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四)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jiān)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jiān)理。未經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工程質量保修
1.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①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③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④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六)監(jiān)督管理
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建設工程發(fā)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fā)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qū)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還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②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等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
(二)勘察、設計、工程監(jiān)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三)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2.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yè)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垂直運輸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yè)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6. 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②土方開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裝工程;⑤腳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老師進行論證、審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9. 施工機具設備安全管理
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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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標投標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招標
1. 招標方式: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1)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2)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 招標文件: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 其他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標: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給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1. 開標:開標應當在招標人的主持下,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有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 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3)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 中標: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一)招標
1. 招標范圍和方式
(1)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huán)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fā)布。不得收取費用。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資格預審。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如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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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招標工作的實施
兩階段招標。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如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二)投標
屬于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5)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弄虛作假。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如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投標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包括: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4. 投標的否決: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6. 中標: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7. 簽訂合同及履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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