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銀行公司信貸輔導:貸款保證分析(三)
二、貸款保證風險分析$lesson$
1.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
(1)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
擔保人不能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或企業(yè)法人的職能機構。
(2)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
如果保證人沒有能夠代為清償借款人的財產,或者有財務但不具有處分權,或者有處分權但無法變現(xiàn)清償。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
(3)虛假擔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稱的公司向同一家銀行的多個基層單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擔保,借款和擔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這樣的貸款,帶有一定程度的詐騙性質,具有較大的風險性。
(4)公司互保
甲公司在申請借款時因銀行要求,不得不尋找業(yè)務關系較為密切的乙公司作為其保證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擔心自己被卷入擔保糾紛而遭受經濟損失,故而反過來也要求甲公司為其向銀行借款時作擔保。這樣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間的互保(互相保證)。這種形為在法律上并沒有被禁止,但銀行也必須小心對待。因為互保企業(yè),只要其中一方出問題被其他銀行追訴,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擔保證責任而出現(xiàn)問題。
(5)保證手續(xù)不完備,保證合同產生法律風險
辦理一筆保證貸款通常需要保證人出具保證函,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才能生效,銀行方面需要核對簽字與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現(xiàn)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公章,或者是未對上述簽字蓋章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等重大遺漏。此外,還存在保證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等一系列問題。這些都將使保證合同產生重大隱患,甚至導致合同無效。
(6)超過訴訟時效,貸款喪失勝訴權
有關訴訟時效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就一筆保證貸款而言,如果逾期時間超過2年,2年期間借款人未曾歸還貸款本息,而貸款銀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那么該筆貸款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將喪失勝訴權。同樣,就保證責任而言,如果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有約定,應依約定;如果保證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保證責任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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