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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公司治理(2)

更新時間:2011-07-18 14:21: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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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一,期貨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董事長和總經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

  第二,期貨公司交易、結算、財務業(yè)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本辦法第四十五條

  第三,期貨公司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營業(yè)部,不得將營業(yè)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本辦法第四十七條

  12、期貨公司有關報告制度:

  (一)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相關股東應當在5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一,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zhí)行;

  第二,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第三,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第四,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第五,涉嫌嚴重違法違規(guī)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

  第六,變更名稱;

  第七,合并、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第八,被撤銷、接管、托管、關閉,或者解散、破產;

  第九,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三十六條

  (二)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并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一,公司或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guī)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

  第三,財務狀況惡化,不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風險監(jiān)管指標標準;

  第四,客戶發(fā)生重大透支、穿倉;

  第五,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對期貨公司和客戶利益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六,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三十七條

  例題:

  期貨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 )情形的,應當在3日內通知期貨公司。

  A、自身股權被凍結、查封或者被強制執(zhí)行;

  B、質押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C、決定轉讓所持有的期貨公司股權;

  D、不能正常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承擔股東義務,可能造成期貨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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