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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律 學習輔導之:公司治理(1)

更新時間:2011-07-18 14:20:5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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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期貨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系:

  (一)期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應當嚴格分開,獨立經營,獨立核算。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

  (二)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任免有關人員,或者非法干預經營管理活動。

  (三)期貨公司不得向股東做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期貨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人提供期貨經紀服務的,不得降低風險管理要求。

  (四)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lián)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一,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xù)經營;

  第二,直接任免期貨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非法干預期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股東未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有關報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

  本辦法第九十條

  11、期貨公司組織運營

  (一)期貨公司股東會

  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期貨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

  (二)董事會

  董事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

  (三)獨立董事

  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結算業(yè)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和獨資期貨公司等應當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在期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lián)人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本辦法第四十條

  (四)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

  本辦法第四十一條

  (五)法定代表人: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與相應的責任追究程序。

  (六)首席風險官

  期貨公司應當設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guī)性、風險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期貨公司擬解聘首席風險官的,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報告。首席風險官不履行職責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責令更換。

  本辦法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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