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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票據保證

更新時間:2013-01-29 11:14: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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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據保證即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保證

  即為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一)保證當事人與保證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

  (1)根據《票據法》第45條的規(guī)定,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注意】已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上的保證人。

  (2)保證人應是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3)票據保證無效的,票據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的格式

  根據《票據法》第46條之規(guī)定,在辦理保證手續(xù)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1)票據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

  【提示】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

  (2)票據保證記載中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兩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

  ①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畚从涊d保證人住所的,可以推定為保證人的營業(yè)場所或住所。

  (3)關于保證的記載方法,如果是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者粘單上。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效力

  1.保證人的責任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票據法第49條)。

  【理解】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是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保證責任則不能免除。如被保證人因無行為能力發(fā)出匯票或偽造匯票等原因而使匯票無效,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

  (2)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票據法第50條)。

  (3)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票據法第51條)。

  2.保證人的追索權

  (1)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票據法第52條)。

  (2)由于承兌人并不因保證人清償債務而解除責任,承兌人仍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保證人應該享有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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