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相關鏈接: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三)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l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其他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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