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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更新時間:2013-03-15 08:52: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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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相關鏈接: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二)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萌藛挝挥形匆勒找?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jīng)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總結:合法解除或終止:支付經(jīng)濟補償――如不支付則加罰賠償金

  違法解除或終止:繼續(xù)履行或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會計職稱考試有獎調查問卷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絡輔導招生簡章     2012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合格證書辦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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