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jiān)理師考點:費用索賠的基本原則
費用索賠的基本原則
在工程施工索賠中,業(yè)主和承包人雙方產生的費用糾紛,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該不該提出索賠要求”和“索賠費用金額是否合理”兩個問題上,即“索賠資格”和“索賠數量”的確定上。實際工作中,對索賠數量的認定難度大大超過對索賠資格的認定難度,這是由承包人對索賠事件的識別能力、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tài)度以及對證據資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決定的。
事實上,承包人在提交索賠報告時,常常將索賠費用夸大數倍,把索賠原因與無關因素聯系在一起,有時甚至曲解合同協(xié)議條款含義以證明其具有索賠權利,以至于國際工程承包業(yè)界流行這樣一句口頭禪“投標在報價,賺錢在索賠”。這說明,費用索賠無論對承包人還是業(yè)主都是至關重要的。
從幾種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條件及國際慣例來看,進行費用索賠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必要原則
這是指從索賠費用發(fā)生的必要性角度來看,索賠事件所引起的額外費用應該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即索賠費用應在所履行合同的規(guī)定范圍之內,如果沒有該費用支出,就無法合理履行合同,無法使工程達到合同要求。
對于某一個確定的費用項目,若合同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準進行費用索賠,承包人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賠要求。如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自己在投標時的工程預算有漏項錯誤,且合同條款中沒有對此類情況進行補償的根據,那么這種漏項將是承包人自身的一種損失,即使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業(yè)主也肯定會拒絕。業(yè)主的理由往往是:
(1)承包人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還是故意留有余地;
(2)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漏項錯誤所彌補;
(3)漏項錯誤使承包人在投標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
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無從讓業(yè)主確信其索賠費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無從索賠。
2)賠償原則
這是指從索賠費用的補償數量角度看,索賠費用的確定應能使承包人的實際損失得到完全彌補,但也不應使其因索賠而額外受益。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實際損失或額外費用向業(yè)主提出索賠要求,是承包人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但是,承包人不能企圖利用索賠機會來彌補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內部虧損,也不能利用索賠機會謀求不應獲得的額外利益??傊?,在實際損失獲得全額補償后,承包人應處于與假定未發(fā)生索賠事件情況下合同所確定的狀態(tài)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費用索賠是賠償性質的,承包人不應因索賠事件的發(fā)生而額外受損或受益。換個角度來說,業(yè)主也不能因為承包人所遇到的不利問題而獲得額外利益,特別是在產生問題的原因與業(yè)主或其代理人有關的情況下。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規(guī)定:
①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诋斒氯丝梢栽诤贤屑s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垭p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損失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由此可見,違約金雖可能有不同的性質,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賠償性的。在國際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約定的承包人延期完工需向業(yè)主支付延誤賠償金外,大多沒有其他的違約金約定,而是直接計算所發(fā)生的實際損失,并給予補償,沒有懲罰性質。
3)最小原則
這是指從承包人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tài)度來看,一旦承包人意識到索賠事件的發(fā)生,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的擴大和損失的加劇,以將損失費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承包人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費用提出索賠要求。
按照一般的法律要求及合同條件,承包人負有采取措施將損失控制并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義務。這種措施可能包括:保護未完工程、合理及時地重新采購器材、及時取消訂貨單、重新分配工程資源等。如:某單位工程因業(yè)主原因暫停施工時,若承包人本可以將該工程的施工力量調往其他工程項目,但因承包人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tài)度消極,沒有進行這樣的資源優(yōu)化調整,那么,承包人就不能對因此而閑置的人員和設備的費用損失進行索賠。當然,承包人可以要求業(yè)主對其采取減少損失措施本身產生的費用給予補償。
4)引證原則
承包人提出的每一項索賠費用都必須伴隨有充分、合理的證明材料,以表明承包人對該項費用具有索賠資格且其數額的計算方法和過程準確、合理。沒有充分證據的費用索賠項目一般都會被業(yè)主視為無效而被駁回。
5)時限原則
幾乎每一種土木工程合同條件都對索賠的提出時間有明確的要求。如FIDIC合同條件規(guī)定承包人在索賠事件第一次發(fā)生之后的28天內,應將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向業(yè)主呈交一份索賠意向的副本。承包人應嚴格按照適用合同條件的要求或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在適當時間內提出索賠要求,以免喪失索賠機會。
時限原則的另一層含意是指承包人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應是發(fā)現一件、提出一件、處理一件,而不應采取輕視或拖延的態(tài)度。索賠事件的及時處理,既能防止損失的擴大,又能使承包人及時得到費用補償,這無論對業(yè)主還是承包人都是有利的。況且,單項索賠事件若得不到及時處理,常常會和相繼發(fā)生的其他索賠事件交織在一起,不僅會使索賠事件難以辨識,更會大大增加索賠的處理難度。待工程完工后再進行一攬子索賠的策略往往會將承包人置于不利甚至尷尬的境地,對承包人而言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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