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行業(yè):《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為支持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號)規(guī)定,稅務總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發(fā)布。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進入下載)
1.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
2.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
3.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5月27日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2號,以下簡稱92號公告)第五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和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以下稱退稅實體)因從事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相關的工作,在中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發(fā)生的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采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稅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以下稱冬奧會退稅)。
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是指《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指定清單》(92號公告附件,以下簡稱《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退稅實體清單(包括境內單位和境外單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號公告第十條規(guī)定另行確定。
第三條 退稅實體可以自行申請冬奧會退稅,也可以自愿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作為稅務代理人代其申請冬奧會退稅。
第四條 冬奧會退稅的申請時間,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稅務局)負責統(tǒng)一受理冬奧會退稅申請。
《指定清單》內貨物和服務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冬奧會退稅以及后續(xù)管理工作。
第六條 退稅實體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以下簡稱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或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向北京市稅務局提交退稅申請資料,首次申請時應提交:
(一)開具時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的注明稅額的發(fā)票;
(二)《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申請表》(附件1);
(三)《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證明》(加蓋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稅務證明專用章,以下簡稱《退稅證明》,附件2);
(四)委托稅務代理人申請退稅的,或者以第三方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的,應同時提交《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增值稅退稅辦理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附件3)。
退稅實體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退稅申請的,提交上述資料的電子件;通過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申請的,提交上述資料的紙質件(原件或復印件)或電子件。
退稅實體再次申請退稅時,《退稅證明》和《委托協議》未發(fā)生變化的,無需再次提供。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辦稅服務廳,包括: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宏泰東街望京東園4區(qū)綠地中心5號樓
(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城興街255號院2號樓(中海大廈A座)
(三)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延慶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地址:北京市延慶區(qū)慶園街60號
(四)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崇禮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qū)西灣子鎮(zhèn)迎賓路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局)二樓
(五)國家稅務總局張家口市橋東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
地址: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勝利中路1號橋東政務服務中心五樓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發(fā)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述發(fā)票包括紙質發(fā)票和電子發(fā)票。
申請冬奧會退稅的發(fā)票上記載的購買方名稱欄次應填寫退稅實體的中文名稱。
未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發(fā)票上記載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應填寫其退稅實體代碼;已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按照現行規(guī)定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退稅實體代碼,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按照92號公告第十條規(guī)定確定退稅實體清單時一并確定。
第九條 退稅實體提交的冬奧會退稅申請資料齊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當予以受理;申請資料不齊全、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北京市稅務局應一次性告知,待其補正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條 北京市稅務局受理的退稅實體退稅申請信息,經國家稅務總局傳遞至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冬奧會退稅申請后,應按照92號公告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審核辦理。
退稅實體可登陸北京市電子稅務局查詢退稅辦理進展和結果,并下載《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一條 發(fā)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且不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準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二條 發(fā)票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但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的,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辦理退稅,并進行風險疑點排查。風險疑點已排除的,繼續(xù)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稅;風險疑點無法排除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風險疑點排查時間不計入冬奧會退稅辦理時間,但自發(fā)現風險疑點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明確風險疑點排查結果。
第十三條 發(fā)票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退稅,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其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不予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發(fā)票上記載的采購支出項目不屬于或不全部屬于《指定清單》列明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范圍的;
(二)被定性為虛開發(fā)票的;
(三)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或其他退稅的;
(四)已作廢或已相應開具紅字發(fā)票的;
(五)存在增值稅風險疑點且無法排除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對上述發(fā)票不予退稅,不影響對其他符合冬奧會退稅條件的發(fā)票辦理退稅。
第十四條 已在境內辦理稅務登記的退稅實體,可以選擇憑發(fā)票申請冬奧會退稅,或者按照現行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適用增值稅差額扣除、申報出口退稅、申請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發(fā)票已用于冬奧會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差額扣除、出口退稅、留抵退稅以及其他退稅。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予以退還的增值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第十六條 退稅實體應以其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收取冬奧會退稅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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