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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更新時間:2017-05-17 13:47:2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33收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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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內容分享稅法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環(huán)球網校提供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

  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

  股權轉讓收入: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xù)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一、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申報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權轉讓收入雖明顯偏低,但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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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方法有:

  (1)凈資產核定法;

  (2)類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yè)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yè)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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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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