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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計算

更新時間:2017-05-16 13:50:59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65收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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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全國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11日-12日舉行,為了考生更好的進行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稅法二》第二章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計算”以下內(nèi)容分享稅法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知識點,具體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知識點如下,希望對參加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有所幫助。

  財產(chǎn)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財產(chǎn)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四大類財產(chǎn)轉讓:“房產(chǎn)、股權、有價證券、藝術收藏品”

  “財產(chǎn)原值”中重點之一:有價證券

  每次賣出債券應納個人所得稅額=(該次賣出該類債券收入-該次賣出該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價和費用)×20%

  “配比原則”的應用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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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題

  1、某人本期購入債券1000份,每份買入價10元,支付購進買入債券的稅費共計150元。本期內(nèi)將買入的債券一次賣出600份,每份賣出價12元,支付賣出債券的稅費共計110元。l2月末債券到期,該公民取得債券利息收入2500元。計算該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

  (1)一次賣出債券應扣除的買價及費用=(10000+150)÷1000×600+110=620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12-6200)×20%=200(元)。

  (2)債券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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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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