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社會工作實務兒童社會工作概述
一、兒童社會工作的概念界定
1、兒童的年齡階段的劃分
第一種劃分:新生兒童―0至1個月;嬰兒期―1歲以下;幼兒期―1歲至6、7歲;學齡期―6、7歲至12、13歲。
第二種劃分:乳兒期―0至1歲;嬰兒期―1歲至3歲;少兒期―3歲至6、7歲;童年期―6、7歲11、12歲。
第三種劃分:產(chǎn)前期(懷孕至分娩);嬰兒期(0至1歲);幼兒期(1至3歲);學前期(3至5歲);兒童中期(6至12歲)。
2、兒童社會工作的定義
1950年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會議把兒童社會工作視為兒童福利服務項目之一,曾經(jīng)定義為:凡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fā)展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事業(yè)均稱之為兒童福利(蔡漢賢,1972)。
張樂天在《社會工作基礎知識》一書中,將兒童社會工作定義為就是以兒童為對象的社會工作,是社會工作的專業(yè)價值、理論、方法和技巧在兒童的教育和保護領域中的運用(張樂天,2003)。
本書認為,所謂的兒童社會工作就是根據(jù)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發(fā)展的需要,以專業(yè)的價值為指導和科學的理論為基礎,充分運用社會工作的專業(yè)方法和技巧對兒童開展的助人服務活動。
這個定義包括了三個涵義:
第一, 兒童社會工作的開展建立在對象的需要和特點的基礎之上。
第二、兒童社會工作的實施過程中需要充分運用專業(yè)的價值、理論和方法。
第三、兒童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的服務活動。
3、兒童社會工作的發(fā)展階段
第一階段:1601年伊麗莎白濟貧法頒布前后至19世紀,可以稱之為以救濟為主的兒童社會工作時期。其特點是:服務的手段主要是領養(yǎng)、寄養(yǎng)等被動、消極的救濟方法,工作對象集中于孤兒、棄兒和部分貧困兒童。
第二階段:自發(fā)表了《兒童權利宣言》起至以后,可以稱之為以積極的兒童福利為目標的兒童社會工作時期。這份宣言強調(diào):兒童應該受到關懷、愛護和了解;兒童應該有足夠的營養(yǎng)和醫(yī)療照顧;兒童應該有法定的免費教育;兒童應該有全面的康樂和游戲的權利;兒童應該有自己的姓名和國籍;如果遇到傷殘和災難,兒童應該受到妥善的照顧和獲得優(yōu)先救濟;兒童應該有發(fā)展?jié)撃?,成為社會有用之材的權?兒童應該有建立友愛與和平精神的權利;無論種族、膚色、性別、國家和地區(qū),兒童都應該同等享有上述的權利(王思斌,1999)?!秲和瘷嗬浴烦蔀楝F(xiàn)代兒童社會工作極其重要的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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