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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律原則

更新時間:2014-01-03 14:03:3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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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價值,就是法這種客體對于主體所具有的積極意義,是法對主體需要的滿足及其程度。換而言之,是法律的存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美好的、正面的、積極的意義。

  法的價值的范圍:

  (1)自由

  法的最高價值、法的根本目的、法的評價標準。自由的相對性。

  [經典言論]

  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杂墒亲龇伤S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英國哲學家洛克說:“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為在一切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的狀態(tài)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

  [引例] 言論自由被視為是公民的所有政治自由中最為重要的一項。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對這項自由進行特殊保護。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對言論自由就沒有限制。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時候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標準,即“清楚與現(xiàn)存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原則?;裟匪勾蠓ü僭谝庖姇袑懙溃骸拔覀兂姓J,在通常時期的許多場合,被告具有憲法權利,去談論在其傳單中所談論的全部內容。但每一項行為的特征,取決于它在被作出時的情形。即使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人在劇院謊報火災而造成一場恐慌。它甚至不保護一人被禁止言論,以避免可能具有的暴力政策。每一個案例的問題是:言論是否被用在如此場合,以致將造成清楚與現(xiàn)存的危險,并帶來國會有權禁止的實際危害。這是一個程度問題。當國家處于戰(zhàn)爭時期,許多在和平時期可被談論的事物,將對戰(zhàn)備努力構成如此障礙,以致這類言論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認為它們受到任何憲法權利的保護?!?/p>

  (2)秩序

  是法律所要實現(xiàn)的最基本的價值和首要價值,它構成法律調整的出發(fā)點,也是法律所要保護和實現(xiàn)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引例] 2003年4月,整個中國遭遇了一場事關國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風暴”。在“非典”期間,為能夠有效控制疫情,保護廣大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行政機關出臺了一系列應急措施,這些措施包括:(1)非法定的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如對患者的強制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例或接觸者的隔離、對相關場所封鎖和控制: (2)對不特定的公眾科以非法定的義務,如要求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公共場所進行消毒、要求用工單位不得遣散員工并承擔員工治療費用、要求流動人口進行健康檢查和登記;(3)頒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員流動;(4)簡化防治“非典”藥物的行政許可程序,如新藥許可和進口藥物許可;(5)對相關商品進行限價; (6)對特定人員科以非法定的義務,如要求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離職,否則將重罰等等。

  (3)利益

  利益通過法律來表達、利益通過法律來平衡。

  [引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薄皣乙勒辗梢?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薄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p>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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