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廣東公務員申論熱點:“違法”的見義勇為
廣東佛山16歲少女李舒舒為救一名即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沖上馬路將其推開,致右腳被碾壓骨折。網(wǎng)民稱李舒舒為“最美打工妹”,當?shù)匾矠槠渖陥罅艘娏x勇為獎。然而,當?shù)亟痪瘏s認為李舒舒“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需對女童和自己受傷均負25%的責任,這引發(fā)社會熱議。據(jù)昨日媒體報道,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已責令佛山順德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序。
這“妨礙交通安全”的責任認定,讓見義勇為的16歲女孩傷不起呀!好在公道自在人心,網(wǎng)民們褒獎她為“最美打工妹”。還有,廣東省婦聯(lián)主席專程看望、慰問,佛山市委書記批示“人間有大愛”,要表彰宣傳……這些都可以撫慰李舒舒的傷痛。
可是,按照交警的認定,被救者和救人者都有過錯。尤其救人受傷反被追責,很難讓人接受,故警方被指機械照搬法律條文――曾思雯(女童)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的規(guī)定;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guī)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這樣一條條套用法律條文,似乎沒錯,但他恰恰忽略了見義勇為這個事實,也即刑法第21條第1款所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臨危救人,容得救人者思前想后,考慮怎樣救人才合法嗎?
其實,1歲女童本沒有過錯意識,在法律上叫做無行為能力的人,故談不上違法不違法。16歲少女也未成年,能夠如此臨危不懼舍己救人,精神已夠偉大,不存在“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過錯。莫非“司馬光砸缸”,實施了損害公私財產(chǎn)的行為?顯然,交警部門的這個認定是有“過錯”的。
盡管該女童是李舒舒帶出來的,但并不妨礙對她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因為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叫“緊急時無法律”,在危急情況下,不容哪個人“翻”法律條文。更何況,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自然人,李舒舒顯然符合這一定義。只是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的女童父母,是負有監(jiān)管責任的。
李舒舒是好樣的。如果不是她奮不顧身救人,恐怕小雯雯會慘遭佛山小悅悅之不幸。如果此次事故責任認定不認真復核,或者就照一個法規(guī)的相關條文機械套用,忽視了其他法律的正確運用,那恐怕道德和法律都傷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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