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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善意取得制度

更新時間:2013-08-20 10:57:0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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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內容有1.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1)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釋1】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chǎn)出質的,法律保護善意質權人的權利。善意質權人行使質權給動產(chǎn)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2】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

 ?、倜x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诔鲑Y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chǎn)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chǎn)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認定。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chǎn)符合《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chǎn)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

 ?、塾邢挢熑喂镜墓蓶|將其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人在受讓原股東處分的股權時如果構成善意取得,則最終獲得該股權;否則,原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

  (5)票據(jù)權利也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見第八章)。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fā)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2)轉讓人“無處分權”

  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guī)則。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決無權處分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因此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3)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不僅需要支付對價,而且所支付的對價在市場交易中屬于合理的范圍。因此,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chǎn)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chǎn)則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但動產(chǎn)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chǎn)尚未辦理產(chǎn)權過戶登記),則當事人之間仍只有債的法律關系,而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的租賃合同合法占有租賃物)。相反,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遺失物、盜竊物。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相應地,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不僅如此,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chǎn)后,該動產(chǎn)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真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之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3)不動產(chǎn)善意取得的特別法律效果

  與動產(chǎn)不同的是,善意取得不動產(chǎn),不消除不動產(chǎn)上其他已登記的物權。原因在于,善意取得所有權僅導致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發(fā)生變更,其他已登記的限制物權(如抵押權)則不受影響,仍然存在于登記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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