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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反擔保

更新時間:2013-07-30 10:39:5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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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反擔保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當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反擔保

  1.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這種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相當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zhì)押”(但不包括“保證”),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zhì)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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