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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13-03-13 10:04:2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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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違約責任

  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一、違約形態(tài)

  (一)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二)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繼續(xù)履行(2009年單選題)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即補缺性規(guī)則)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1.賠償損失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 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定金(2006年單選題)

  (1)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 》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責任競合(2001年單選題)

  1.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四、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二)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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