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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重點: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3-02-25 10:53: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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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重點: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公司法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主要關注以下規(guī)定:

  1、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chǎn)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規(guī)定通知或者公告?zhèn)鶛嗳说?,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承擔資產(chǎn)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5、公司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未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熟悉其他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6、公司違反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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