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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利潤分配

更新時間:2013-02-22 10:00:3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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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四章重點:利潤分配

  第四章 公司法

  利潤分配

  (一)利潤

  1、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彌補期限。

  (2)繳納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相關考點】合營企業(yè)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2、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guī)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二)公積金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

  (1)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2)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

  2、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3、公積金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

  (1)彌補公司虧損。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對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轉增后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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