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借款合同
編輯推薦:2020年注會《經(jīng)濟法》第四章歷年考情分析及高頻考點匯總
本考點屬于《經(jīng)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節(jié)幾類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內(nèi)容。
[內(nèi)容導航] :
1.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2.民間借貸合同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考頻分析] :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客觀題的常設考點。
[高頻考點] : 借款合同
1.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會計借款入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 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民間借貸合同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1是指雙方當事人均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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