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26):稅款征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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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方式適用的征收方式
(一)查賬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驗征收;
(四)定期定額征收;
(五)委托代征稅款;
(六)郵寄納稅;
(七)其他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查賬征收。指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賬簿、憑證、會計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據以如實核算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采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據以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具體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yè)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適用于生產規(guī)模較小、賬冊不健全、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驗征收。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方式。適用于對城鄉(xiāng)集貿市場中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的課稅。
3.定期定額征收。指對一些營業(yè)額、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戶,經過自報評議,由稅務機關核定一定時期的營業(yè)額和所得稅附征率,實行多稅種合并征收方式。核定征收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征收的;
(5)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關聯企業(y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所支付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后者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于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納稅人。
(四)自核自繳。自核自繳也稱“三自納稅”,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繳款期限內,根據其財務會計情況,依照稅法規(guī)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繳款書,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五)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為了解決稅務專管員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并根據加強稅款征收,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實際需要,依法委托給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zhí)行稅款征收任務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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