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31):禁止收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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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收購的情形
(1)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6條規(guī)定情形(即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guī)定)。
(二)收購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
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
①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
②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小額增持6個月鎖定)。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
(1)現(xiàn)金;(2)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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