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7):抵押權(第一部分)
更新時間:2019-04-28 14: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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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1.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2.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二)抵押財產的范圍
1.抵押的財產范圍
抵押的財產范圍 | 禁止抵押財產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提示: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違法、違章的建筑物 |
2.房地一體原則
(1)城市房地產: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
(2)鄉(xiāng)村土地: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提示: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
(3)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提示: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4)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提示: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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