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證券從業(yè)《投資基金》第八章重點詳解(3)
2012年證券從業(yè)《投資基金》第八章重點詳解(3)
第三節(jié) 基金稅收
一、基金的稅收
(一)營業(yè)稅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二)印花稅(重點記憶,與08教材不同)
08年9月19日起,基金賣出股票時按照1‰的稅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買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稅。
歷史上:
從2008 年4 月24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1‰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從2007 年5 月30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3‰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從2005 年1 月24 日起,基金買賣股票按照1‰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三)所得稅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
免征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稅收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營業(yè)稅、所得稅。
三、機構投資者買賣基金的稅收
(一)營業(yè)稅
1、 對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yè)稅。
2、 對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份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yè)稅。
(二)印花稅
對企業(yè)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三)所得稅
1、對企業(yè)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對企業(yè)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四、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一)印花稅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所得稅
1、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利收入、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封閉式基金代扣代繳。
5、對個人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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