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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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的規(guī)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者和指揮者,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最高領導者和管理者。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如公司制企業(yè)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非公司制企業(yè)的廠長、經理等。對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其投資人或者負責執(zhí)行生產經營業(yè)務活動的人就是主要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決策人相分離的情況,如跨國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住在國外,且并不具體負責企業(yè)的日常生產經營,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生病或學習等原因長期缺位,由其他負責人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負責人就是本條所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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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單位處于決策者、指揮者、領導者、管理者的重要地位,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能否做好,關鍵在于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重視、不親自抓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須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其真正高度重視并全力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人統(tǒng)一部署、指揮、推動、督促。本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使全面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成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抓住了問題的核心和關鍵。
如何理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的含義?實踐中應主要把握幾個要素:
1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huán)節(jié)。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到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都要負起責任,不能“選擇性負責”。
2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程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始終負有責任,不能間斷,時而負責時而不負責。要確保本單位持續(x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3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最終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狀況、水平高低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最終由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規(guī)避、逃避。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主要負責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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