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消費稅納稅地點
更新時間:2014-02-13 0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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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消費稅納稅地點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紙筆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讓中級會計職稱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時間備考,環(huán)球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消費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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