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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解析:消費稅的減免和征收管理

更新時間:2013-09-23 09:16:1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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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解析:消費稅的減免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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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減免和征收管理

  一、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一)消費稅的減免

  1.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免征消費稅。

  2.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二)消費稅的退稅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zhì)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jīng)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注意】消費稅的退稅不能直接沖抵應納稅款

  2. 出口貨物的退稅

  (1)出口免稅并退稅(2)出口免稅但不退稅(3)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3.退稅率:退還的消費稅按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退還的增值稅是按照規(guī)定的“退稅率”計算。

  【注意】外貿(mào)企業(yè)從生產(chǎn)企業(yè)購進貨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mào)企業(yè)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款可以退稅

  (三)消費稅的補稅

  1.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2.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jīng)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zhuǎn)為國內(nèi)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二)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同增值稅)

  【注意】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2. 納稅期限(同增值稅)

  (三)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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