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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解析: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更新時間:2013-09-23 09:13: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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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解析: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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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稅的應納稅額

  (一)自產(chǎn)自用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chǎn)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二)直接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從價定率計算:

  (1)銷售額的確定--同增值稅(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銷售額的特殊規(guī)定

 ?、偌{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chǎn)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征收消費稅。

 ?、诩{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3)包裝物

 ?、黉N售: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一并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谘航?-同增值稅

  A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一般不征稅。

  B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

  2.從量定額計算:

  銷售數(shù)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shù)量。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shù)量;(不是生產(chǎn)量)

  (2)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shù)量;(不是生產(chǎn)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shù)量(不是委托數(shù)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shù)量。

  (三)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品應納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四)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shù)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五)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

  1.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guī)定如下: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2.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1)適用條件: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2)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chǎn)企業(yè)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孰高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xù)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六)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1.準予抵扣的情形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chǎn)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chǎn)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chǎn)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chǎn)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chǎn)的高爾夫球桿。

  (6)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chǎn)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chǎn)的實木地板。

  (8)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chǎn)的應稅消費品。

  (9)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chǎn)的潤滑油。

  2.準予抵扣的數(shù)量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chǎn)領用數(shù)量"計算。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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