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的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重點)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長期性的合同)。
1、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提示】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特殊7種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續(xù)訂的固定期限合同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2、時間確認――連續(xù)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但連續(xù)訂立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即對于2008年前的簽訂次數(shù)不算數(sh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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