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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五章節(jié)(1)

更新時間:2011-10-20 09:29: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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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jié)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概述(了解)$lesson$

  1、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由法院主持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破產的程序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企業(yè)破產法是指在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清算分配,公平清償債權人,或通過和解、重整延緩清償債務,避免企業(yè)法人破產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3、破產制度與同是解決債務糾紛的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訴訟與執(zhí)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故強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并在必要時強制其履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其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是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訴訟與執(zhí)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的,而破產程序則是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的。

  (3)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作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營業(yè)務,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zhí)行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其范圍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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