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代位權
更新時間:2021-07-22 15:16:30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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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代位權
分析: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只要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即法定轉移,保險人隨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歸其所有。這樣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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