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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保險合同怎樣履行?

更新時間:2019-06-03 13:48:1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30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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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保險合同怎樣履行?

解答:

1.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 3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4)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5)積極施救義務

索賠

(1)財產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且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2)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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