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理論法規(guī)》輔導第五章第三節(jié)(2)
第三節(jié) 工程建設主要相關法律
3招標投標法
3.1基本概念
3.1.1招標投標: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fā)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愿意成為賣方者提出自己的條件,采購方選擇條件最優(yōu)者成為賣方的一種交易活動。
3.1.2招標不是是要約邀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3.2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標
3.2.1項目范圍:公共項目、國家項目、國際項目。
3.2.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3.2.3招標公告:向所有潛在的投資人發(fā)出的廣泛性通告。
招標邀請: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的邀請。
3.2.4資格預審:由招標人對申請參加投標的潛在投資人進行資質條件、業(yè)績、信譽、技術、資金等多方面的情況進行資格審查。
3.2.5編制和發(fā)售招標文件:招標人根據(jù)項目編制的招標文件。
3.2.6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至少15日前。失誤--15
3.3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對投標人、投標文件、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要求
3.4開標評標和中標的有關規(guī)定
3.4.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至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3.4.2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標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低于成本的除外。
3.4.3評標方法有:百分法、評議法、合理低標價法(最低評標價法)
3.4.4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善之--30
3.4.5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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