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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規(guī)講義: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更新時間:2014-07-25 14:26: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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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2、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1)必備條款

  (2)非必備條款: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yè)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4、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1)建立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4)勞動合同應采書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訂立口頭合同)

  5)沒有合同時的勞動報酬確定順序:依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應同工同酬

  (2)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1)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

  2)勞動合同的無效情形:A.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B.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C.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5、集體合同

  (1)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2)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3)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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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履行

  (1)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

  (2)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fā)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3)勞動者拒絕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發(fā)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合并或分立等)

  2、勞動合同的變更

  (1)履行完畢之前

  (2)應雙方一致同意

  (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4)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1)預告解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

  (2)隨時解除情形:

 ?、儆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募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谟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苡萌藛挝坏囊?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薹?、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1)隨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趪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軇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薇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2)預告解除(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蹌趧雍贤喠r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3)經濟性裁員

  1)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2)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1)不得解除的情形

 ?、購氖陆佑|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谠诒締挝换悸殬I(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薹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依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6、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樾?略)

  (2)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shù)那樾?A、用人單位隨時解除情形;B、勞動者提出的協(xié)商解除;C、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續(xù)訂合同;D、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3)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三)合法用工方式與違法用工模式的規(guī)定

  1、“包工頭”用工模式非法

  2、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注: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2)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協(xié)議(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2)用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3)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被派遣勞動者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其他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用工單位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勞務分包企業(yè)(略)

  (四)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

  1、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1)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2)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加班工資:平日:150%;休息日:200%;法定假日:300%。

  2、勞動者工資

  (1)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2)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規(guī)定,報國務院備案,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3、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

  (1)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三同時”制度)

  (2)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

  (4)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有權拒絕執(zhí)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對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與福利

  (1)“五險”: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

  (2)不能認定為工傷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

  (3)先行支付的規(guī)定:

  用人單位未繳納保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4)停止享受工傷待遇情形: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

  (5)傷殘等級與勞動能力:全部喪失:1至4級;大部分喪失:5至6級;部分喪失:7至10級。

  (五)勞動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公有住房轉讓糾紛除外)

  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1)勞動者與社保機構;(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3)勞動者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2、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調解

  1)調解不是必經程序,可以直接提起仲裁。

  2)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3)經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訴訟(“先仲后訴”)

  對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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