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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yè)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婚姻法

更新時間:2015-08-26 13:29:1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0收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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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銀行從業(yè)資格《個人理財》難點:婚姻法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撫養(yǎng)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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