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第二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摘要】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鑒于各省延緩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的現實情況,將有效的幫助學員在各地延遲考試的情況下,收獲更好的學習效果。環(huán)球網校為方便考生提前備考特分享了“2017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第二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以下是介紹商業(yè)匯票的內容,希望對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備考的考生有所幫助,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頻道!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環(huán)球網校提供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利為目的,而授予被背書人以代理權的背書。
以此可見,該背書方式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其確立的法律關系不屬于票據上的權利轉讓與被轉讓關系,而是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代理人)之間在民法上的代理關系,該關系形成后,被背書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在此情形下,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做成的背書。
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
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
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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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禁止背書
《票據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根據這一規(guī)定,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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