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師考試《經濟基礎》章節(jié)必備考點: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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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民事訴訟概述
考試內容: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民事訴訟主管與管轄
1.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zhí)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制定的規(guī)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國家審判機關及其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
我國的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3.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①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②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2)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yè)地。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 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特殊情況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某些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 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②因保險合同糾 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 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⑥因鐵路、公路、 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 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 先到達地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實行協(xié)議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 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專屬管轄?!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 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裁定管轄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即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二)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考試內容:第一審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
1.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原告對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3日發(fā)布公告。
傳票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傳喚民事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等出庭的一種憑證。有刑事傳票和民事傳票等。
4.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的階段: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 答辯。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guī)定的限制。人民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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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二審程序
考試內容: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 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梢陨显V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四)審判監(jiān)督程序
考試內容: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P239。
提起再審的途徑:
?、俑骷壢嗣穹ㄔ涸洪L對本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 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 審。③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 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fā)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 定,發(fā)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如果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
(五)督促程序
考試內容:督促程序
l.概念與適用范圍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督促程序屬于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或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支付令的送達應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如果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請與審查
書面形式
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l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4.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六)公示催告程序
考試內容: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與適用范圍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之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1)按照規(guī)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2)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2.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享有申請權的票據持有人
所謂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確、合法的申請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審查與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該票據。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經支付了該票據,則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4.公告與權利申報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在3日內發(fā)布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期間最短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5.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其含義包括:宣告票據無效進而排除申請人以外的其他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通過在指定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的事實,推定票據權利歸申請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的,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除權 判決作出后應當進行公告,人民法院還應通知支付人恢復支付。除權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申請人有權憑除權判決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利害 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除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除權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后, 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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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zhí)行程序
考試內容:執(zhí)行程序
1.執(zhí)行和執(zhí)行程序的概念
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zhí)行程序是指保證具有執(zhí)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
2.執(zhí)行申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應提交申請書。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3.執(zhí)行措施
(1)查詢、凍結和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4)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 財產;(5)強制被執(zhí)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6)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7)強制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xù);(8)強制 被執(zhí)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9)強制被執(zhí)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限制出境;(11)征信系統(tǒng)記錄不履行義務信息; (12)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4.執(zhí)行中止和終結
(1)執(zhí)行中止
是指在執(zhí)行過程中,因某種特殊情況的發(fā)生而使執(zhí)行程序暫時停止,待該情況消除后再恢復執(zhí)行程序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zhí)行的;②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 形,如被執(zhí)行人下落不明的,或作為執(zhí)行根據的法律文書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密切聯(lián)系,無法單獨執(zhí)行,以及被執(zhí)行人在短期內無償付能力等。
(2)執(zhí)行終結
是指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發(fā)生了某些特殊情況,執(zhí)行程序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xù)進行,從而結束執(zhí)行程序的制度。
在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執(zhí)行終結的情況有:①申請人撤銷執(zhí)行申請的;②據以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 無義務承擔人的;④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⑥人民 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執(zhí)行終結,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一)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訴訟法。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P242-243。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P243
(三)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 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的證據包括:(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征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是基本規(guī)則。但法律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原告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 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 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五)侵權賠償責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損害賠償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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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基礎知識
(一)仲裁與仲裁法
仲裁是指發(fā)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所達成的協(xié)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與其他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比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自愿性
2.專業(yè)性
由具有一定專業(yè)水平和能力的老師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
3.靈活性
仲裁中的一些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與選擇的。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guī)則也同時規(guī)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
7.獨立性
(二)仲裁協(xié)議
1.仲裁協(xié)議的概念與效力
仲裁協(xié)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xié)議。仲裁協(xié)議是仲裁機構管轄案件的前提。除非仲裁協(xié)議無 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否則,只要有仲裁協(xié)議,法院對案件就沒有管轄權。同時,仲裁協(xié)議也是仲裁裁決可以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協(xié)議的類型和內容
(1)仲裁協(xié)議的類型
仲裁協(xié)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依據仲裁協(xié)議訂立的時間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協(xié)議有三種類型:
?、僦俨脳l款;仲裁條款往往是在糾紛發(fā)生之前訂立的。
?、谥俨脜f(xié)議書;
?、燮渌嘘P書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xié)議。
(2)仲裁協(xié)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xié)議的無效及其確定
P245
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
1.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有仲裁協(xié)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受理是指仲裁委員會依法接受對糾紛的審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不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其組成的原則是一案一組庭。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1)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2)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P246。
3.開庭和裁決
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
仲裁不公開進行,即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在開庭審理前,仲裁委員會應當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經書面通知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經書面通知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法院對仲裁的協(xié)助與監(jiān)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xié)助
法院對仲裁的協(xié)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jiān)督
(1)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①沒有仲裁 協(xié)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 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執(zhí)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zhí)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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