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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業(yè)管理師考試講義: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鑒定程序

更新時間:2014-12-24 09:58: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5年物業(yè)管理師考試《物業(yè)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鑒定程序,相關知識點已經整理更新,希望對各位考生朋友的備考,起到一定作用。

  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鑒定程序

  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并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按下列程序進行鑒定: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fā)鑒定文書。

  鑒定機構鑒定房屋為危險房屋的,分為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以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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