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種類之刑事法律責任
8.1.3 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當事人因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標罪、泄露國家秘密罪、行賄罪、受賄罪等刑罰。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刑罰。刑罰,是人民法院在對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給予刑事制裁。這種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普遍的一種方式。
依據《刑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guī)定,刑罰主要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其具體種類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根據犯罪主體的不同我國刑法中又分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兩種。
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指以單位為犯罪主體因其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缎谭ā返?0條中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相比較,其承擔刑事責任有以下特征:
(1)整體性
對于單位犯罪而言,承擔刑事責任的是以單位為整體的刑事主體,而不是單位內部的全體成員。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整體性。
(2)雙重性
對于單位犯罪,不僅要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負有重大責任的單位成員即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雙重性。
(3)局限性
單位只能對某類特定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因此,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
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我國采用的雙罰制方式。雙罰制,是指對于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雙罰制的建立對處罰單位犯罪較為合理。首先,雙罰制是對單位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進行的全面的綜合性處罰。這種處罰勢必使單位內部成員直接或間接地承擔不同的責任。其次,雙罰制與我國刑法中關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使用的精神是相吻合的,這種刑罰制度體現了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再次,雙罰制的建立對于單位犯罪的預防具有積極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實現我國的刑法目的。我國《刑法》第31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P>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刑事法律責任是指招標投標中當事人承擔的最嚴重的一種法律后果。《刑法》中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和刑事責任均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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