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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磺胺甲f唑反傾銷期中復審立案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6 09:09:2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f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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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fā)布2007年第48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f唑征收反傾銷稅。

  2011年6月24日,壽光富康制藥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f唑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主張終裁后印度生產商、出口商向中國出口的磺胺甲f唑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印度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收到申請后于7月4日通知了印度駐華大使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法定期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出口商、生產商及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交的評論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反傾銷稅生效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商務部可以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對有關出口商、生產商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國家(地區(qū))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商務部經審查認為,壽光富康制藥有限公司的申請?zhí)岢隽藘A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guī)則》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f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現將有關復審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為原產于印度的磺胺甲f唑。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07年第48號公告規(guī)定的產品描述一致。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磺胺甲f唑,也稱磺胺甲基異f唑、新諾明、新明磺。

  英文名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簡稱SMZ)

  分子式為C10H11O3N3S;

  化學結構式為

  

  磺胺甲f唑的物理化學特征:磺胺甲f唑為白色或幾乎白色結晶性粉末,無臭、味微苦。在水中幾乎不溶,在稀鹽酸、氫氧化鈉試液或氨試液中易溶,熔點168-172℃。

  磺胺甲f唑的主要用途:磺胺甲f唑是生產磺胺類藥的重要原料藥,其抗菌譜廣,抗菌作用強,主要用于生產片劑、顆粒劑等藥物制劑,用于大腸桿菌和變形桿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腦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感桿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膚化膿性感染、扁桃體炎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50030

  二、復審調查期和復審范圍

 ?。ㄒ唬蛯徴{查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 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ǘ蛯彿秶罕敬螐蛯弻彶榉秶沁m用于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惡唑產品的反傾銷稅稅率。

  三、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擬應訴的利害關系方應當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辦理登記參加應訴,同時應向商務部提供其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對中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

  (二)不登記應訴。

  如被調查國家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未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

 ?。ㄈ├﹃P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復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ㄋ模﹩柧戆l(fā)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據需要發(fā)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fā)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要求提交。

 ?。ㄎ澹┞犠C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guī)則》規(guī)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嵉睾瞬椤?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yè)。

  四、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商務部的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系人:陳睿、郭策

  電話:86-10-65198740;65198418

  傳真:86-10-65198164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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