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yè)管理師《綜合能力》第八章知識點: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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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
(一)再保險的概念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為了分散風險而將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險業(yè)務轉移給另一個保險人的保險。
在再保險中,轉移風險責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險業(yè)務的公司叫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承受風險責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業(yè)務的公司叫再保險人或分入公司;分出公司自己負責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自留額,轉移出去的那部分風險責任叫分出額。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風險責任還可以通過簽訂合同再分攤給其他保險人,稱為轉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風險責任的同時,把保險費的一部分交給分入公司,稱為分保費;分入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一定費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為展業(yè)及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叫做分保傭金或再保險手續(xù)費。當再保險合同有盈余時,分入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稱為盈余傭金,也叫純益手續(xù)。
(二)再保險的特征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合同當事人不同。原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即分出人與分入人,與原投保人無關。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或者具體為: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而再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分出的責任,分出人將原保險的保險業(yè)務部分地轉移給分入人。
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具有經濟補償性或者保險金給付性;而再保險合同具有責任分攤性,或補充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對原保險人的承保責任進行分攤。
4.保險費支付不同。在原保險合同中,除了獎勵性支付外,是單項付費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而在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須向再保險人支付分保費,再保險人須向原保險人支付分保傭金。
(三)再保險的作用
再保險之所以能產生和發(fā)展是與其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分不開的,再保險的作用具體表現為:
1.分散風險。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能夠借以分散風險損失的機制。
2.擴大承保能力。任何一個保險人,都希望承保量盡可能地多,但保險人的承保能力都受很多條件的限制,尤其為資本金和公積金等制約。但由于業(yè)務量的計算不包括分保費,保險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資本額的情況下通過再保險增加業(yè)務量,擴大承保能力。
3.控制責任,穩(wěn)定經營。再保險通過控制風險責任使保險經營得以穩(wěn)定,具體做法分兩個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風險單位的責任;二是對累計責任的控制。
4.降低營業(yè)費用,增加運用資金。如果保險人在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時,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不能扣除營業(yè)費用的話,就必須以保險資金中另外支取營業(yè)費用。但通過再保險,就可以在分保費中扣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還可以有分保傭金收入。這樣,保險人由于辦理分保,攤回了一部分營業(yè)費用。此外,辦理分保須提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這部分資金從提取到支付有一段時間,保險人可在這段時間內加以運用,從而增加了保險人資金運用總量。
5.有利于拓展新業(yè)務。保險人在涉及新業(yè)務過程中,由于經驗的不足,往往十分謹慎,不利于新業(yè)務的迅速開展。再保險具有控制責任的特性,可以使保險人通過分保使自己的賠付率維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準備拓展新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可以放下顧慮,積極運作,使很多新業(yè)務得以發(fā)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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