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jīng)法規(guī)與職業(yè)道德》稅收法律制度:商業(yè)匯票
(一) 概念和種類
1.定義: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
2.適用情況: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款項結算。
3.分類:按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1)商業(yè)承兌匯票: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的票據(jù)。――承兌人是企業(yè)
(2)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并經(jīng)開戶銀行承兌付款的票據(jù)。――承兌人是銀行
(二)出票
1.出票條件:商業(yè)承兌匯票:賬戶、單位、真實付款關系;
銀行承兌匯票:上述+資信狀況好
2.絕對記載事項:①表明“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欠缺無效。
3.出票人:商業(yè)承兌匯票:付款人或收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
ü 出票人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商業(yè)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jù)當事人的資金。
【例75-多選】以下( )事項如果缺失,商業(yè)匯票即屬無效。
A.確定的金額
B.付款人名稱
C.用途
D.出票人地址
【答案】AB
(三)承兌
1.效力:只有經(jīng)過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兌人負有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ü 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其前手的追索權。
2.程序: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例如:
(1)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兌。
(2)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2月1日前承兌即可),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4.付款人的程序:
(1)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拒絕承兌。
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 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3)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例76-單選】付款人應當在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 )內(nèi)承兌或拒絕承兌。
A.之日起3日
B.次日起3日
C.之日起5日
D.次日起5日
【答案】A
【例77-判斷】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條件無效。( )
【答案】錯
【例78-判斷】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
【答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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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
1.付款地:付款人為承兌人,其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
2.付款期限: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
例如: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7月1日前付款都可以。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6個月內(nèi)付款都可以。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可定于見票起6個月內(nèi)付款都可以。
3.提示付款期: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例如:接(三)中的例子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0日前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0日前提示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4月30日前提示付款。
4.程序
(1)商業(yè)承兌匯票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yè)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例如:4月1日到期,4月8日提示付款,付款人開戶銀行4月8日得知,通知了付款人,4月9日至4月11日未通知銀行付款,4月12日上午將款項劃轉(zhuǎn)持票人。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例79-單選】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 )
A.3日
B.5日
C.10日
D.20日
【答案】C
【例80-單選】付款日開戶銀行于12月3日接到持票日開戶銀行的通知,并于當日通知了付款人,如果付款人未通知銀行付款,應于( )日上午營業(yè)時劃款給持票人。
A.12月3日
B.12月5日
C.12月6日
D.12月7日
【答案】D
【例81-判斷】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拒絕付款。( )
【答案】錯
(五)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1)被背書人名稱;
(2)背書人簽章。未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背書無效
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轉(zhuǎn)讓”字樣出票人在票據(jù)正面記載“不得轉(zhuǎn)讓”字樣的,票據(jù)不得轉(zhuǎn)讓
2.兩個不得【題型:判斷】
(1)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有條件,匯票有效,條件無效。
【區(qū)別】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不得分別背書:將匯票的一部分轉(zhuǎn)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zhuǎn)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六)保證
1.保證人:保證人必須由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
2.效力: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
3.相對記載事項:
(1)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2)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保證仍有效。
【區(qū)別】背書附有條件,匯票有效,條件無效。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5.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匯票記載事項欠缺無效的除外。
【例82-判斷】保證附有條件,票據(jù)無效。( )
【答案】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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