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規(guī)劃師三級法律基礎輔導(3)
二、民事法律事實
引起 民事法律關系 發(fā)生、變更、消滅 的事實 或者 客觀現象
法律的 頒布實施
只是提供了 法律依據,本身 不能直接引起 民事法律關系 發(fā)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關系 發(fā)生、變更、消滅,是民法所調整的 社會關系發(fā)展變化 在法律上的 表現
(一)民事法律事實 分類
兩類:行為事實、自然事實
1、行為事實:人的行為 構成的事實、民事主體的 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合法:
(1)合法行為:依法 訂立合同、設立遺囑
(2)違法行為:侵權行為
行為人的 意思狀態(tài):
(1)表示行為:主觀意思
(2)非表示行為:主觀上 沒有產生意思表示,客觀上 產生了法律效果的 行為,例 發(fā)現埋藏物
2、自然事實:非 人的行為 所構成的 事實
(1)事件:某種客觀現象的發(fā)生,人的出生、死亡
(2)狀態(tài):時間的經過
(二)民事法律事實 構成
能夠引起 民事法律關系 發(fā)生、變更、消滅的 幾個法律事實 的總和
通常情況:一個 足以
有的情況:幾個。
例 繼承關系 三個缺一不可: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繼承人接受遺囑
三、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A、基本概念
1、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規(guī)范 賦予 民事主體 滿足其利益的 法律手段
2、分類:按民事權利 內容的性質 劃分
(1)財產權:物權、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2)人身權:人格權、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3)綜合權利:財產權與人身權結合,專屬性不十分強烈
1)知識產權:雙重性質,財產權益、人身權
2)繼承權:內容屬于財產權、基于身份關系取得
3)社員權: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
B、物權
民事權利主體 對特定的物 進行管理支配 并享受物所產生的利益 排他性 財產權利
分類:是否是所有人,自物權、他物權
1、自物權,所有權
財產所有人 對自己所有的財產 依法進行 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全面支配的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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