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與法規(guī):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zhèn)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fā)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例題: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 )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二分之一
答案:B
解析: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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