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更新時間:2013-03-28 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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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1.一般原則:
只有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除外。
2.特殊情形:
缺席證據 |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
涉密證據 |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
調取證據 |
1.依申請調?。河缮暾埲嗽谕徶谐鍪?,并由當事人質證; |
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
1.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庭準許,出示復制件或復制品; |
無關聯(lián)證據 |
對與案件沒有關聯(lián)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
補充證據 |
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
庭審證據 |
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
二審證據 |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 |
再審證據 |
質證情形:①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證據;②證據不足而再審的主要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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