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行政訴訟證據”的關鍵考點
更新時間:2013-03-27 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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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而不是開庭審理前提出
小編為廣大考生整理了有關行政訴訟證據的關鍵考點,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而不是開庭審理前提出。
2、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3、人民法院在調取證據時,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但是可以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收集的證據。只是這些證據不能用于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
4、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有下列情況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也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由此可知,被告補充相關證據,須經人民法院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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