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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權人代位權

更新時間:2017-09-26 10:20:1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97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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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稅務師考試時間于11月11日至12日舉行,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了讓考生更好掌握考點特整理并發(fā)布“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考點:債權人代位權”以下內容分享債法的相關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對待,掌握債的必考知識點。

  債權人代位權

  (環(huán)球網校提供債權人代位權)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一、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2)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且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應合法且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方式為之,不得以私力請求。

  三、代位權的效力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四、稅收代位權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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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項選擇題

  1、根據《合同法》,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

  A.可以采取私力救濟方式

  B.必須通過訴訟方式

  C.可以通過申請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過仲裁方式

  【答案】B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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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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